玉人大〔2016〕8号
玉环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选举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办法
(2016年3月2日玉环县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浙江省组织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和《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法由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选举产生或表决通过、任命或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宣誓对象
经依法选举或表决通过、任命或决定任命的下列人员,在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一)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委员;
(二)县人民政府县长、副县长、办公室主任、局长;
(三)县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
(四)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五)县人大常委会各委办主任、副主任,工委委员;
(六)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
第四条 宣誓仪式的组织
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表决通过的国家工作人员,其宪法宣誓仪式由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组织;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报经市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组织宪法宣誓。
县人大常委会任命或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除本款后述人员外,其宪法宣誓仪式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组织;县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由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分别组织宪法宣誓,宣誓时,应邀请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县人大代表监誓。
第五条 宣誓誓词如下:
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国家努力奋斗!宣誓人:XXX。
第六条 宣誓场合及宣誓仪式的主持和监誓
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县人民政府县长,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在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全体会议上分别单独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县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执行主席主持,出席会议的全体县人大代表监誓。
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委员,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县人民法院院长等,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在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秘书处确定的场所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各代表团分别推荐县人大代表三至五人监誓。
县人大常委会任命或决定任命的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及办公室主任、局长,县人大常委会各委办主任、副主任、工委委员,表决通过的县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在县人大常委会会议上进行宪法宣誓。县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待市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在县人大常委会会议上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出席会议的全体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监誓。
第七条 宣誓仪式的形式
宣誓仪式根据情况,可以采取单独宣誓或者集体宣誓的形式。
单独宣誓时,宣誓人应当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诵读誓词。
集体宣誓时,由一人领誓,领誓人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领诵誓词;其他宣誓人整齐排列,右手举拳,跟诵誓词。领誓人由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常务主席或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在宣誓人中指定。宣誓人数较多时,也可分批进行。
宣誓人在监誓人监督下进行宪法宣誓。宣誓时,应当着正装。
第八条 宣誓场所应当庄重、严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或者国徽。举行宣誓仪式时,奏唱国歌。
第九条 宪法宣誓仪式公开进行。经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或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同意,可以邀请有关机关、团体的负责人以及符合规定要求的本县公民参加现场观看宣誓仪式。县级有关新闻媒体应对宣誓仪式进行公开报道。
第十条 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因故不能当场宣誓的,应在会后及早进行补宣。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宣誓的,取消该次任职资格。
第十一条 宣誓人员应当自觉、忠实践行宣誓时的承诺,将誓词作为工作准则与行为规范,主动接受人民群众和县人大代表监督,接受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
第十二条 县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有关人员宪法宣誓具体事项的规定,分别由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制定。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玉环县人大常委会
2016年3月2日